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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20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郭韶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0號

原告
陳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瑋臻即建霖土木包工業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51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韶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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