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64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4號
- 原告
- 臺灣菊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申豪
- 被告
- 曾育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表明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臺東縣鹿野鄉鹿野段1332、1333、1334、1335、1336、1337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均為新臺幣(下同)1,200元×被告占用之土地面積若干平方公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之價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