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9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謝文靜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耕宇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現順
- 訴訟代理人
- 王盈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8月2日106年度訴字第1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