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文靜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耕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現順 訴訟代理人 王盈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8月2日106年度訴字第1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廖丁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