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黃冠雄 周黃冠龍 黃梅雀 周黃盈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秀雲即米之谷溫泉旅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許惠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