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黃冠雄 周黃冠龍 黃梅雀 周黃盈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秀雲即米之谷溫泉旅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第442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6日以106年度訴字第130號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上開裁定業於 107年4月18 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許惠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