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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郭玉林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號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綠島之星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宗龍
被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李祥文
被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李取蓮
被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李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5月9日106年度訴字第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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