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綠島之星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宗龍
- 被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 李祥文
- 被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 李取蓮
- 被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 李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5月9日106年度訴字第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