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號
- 聲請人
- 本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博誠
- 代理人
- 許良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於發票
後尚未交付予受款人佑任電機材料行前,因郵寄不慎遺失,
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
7月2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請求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查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在案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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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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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備考│
│號│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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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上企業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105年8月5日 │110,145元 │MD8097814 │佑任電機材料行│ │
│ │司吳博誠 │臺東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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