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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鍾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號

聲請人
本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博誠
代理人
許良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於發票
    後尚未交付予受款人佑任電機材料行前,因郵寄不慎遺失,
    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
    7月2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請求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查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在案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
│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號                                                                  │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備考│
│號│              │            │            │(新臺幣)│          │              │    │
├─┼───────┼──────┼──────┼─────┼─────┼───────┼──┤
│1 │本上企業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105年8月5日 │110,145元 │MD8097814 │佑任電機材料行│    │
│  │司吳博誠      │臺東分行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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