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號聲 請 人 黃佻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下稱系爭支票)不慎遺失,業經本院以106度司催字第3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於民國106年2月23日聯合報第E1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於106年2月9日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號 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本件聲請人亦將裁定內容全文登載於106年2月23日聯合報第E1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復於申報權 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情,業據 聲請人提出上開報紙為證,復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楊茗瑋 附表: ┌─────────────────────────────────────────────┐ │支票 106年度除字第10號│ ├──┬─────┬────────┬─────┬─────┬──────┬─────┬──┤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 支票號碼 │ 票載發票日 │ 票面金額 │備考│ │ │ │ │ │ │ │(新臺幣)│ │ ├──┼─────┼────────┼─────┼─────┼──────┼─────┼──┤ │ 1 │桀翱企業社│花蓮二信臺東分社│吉泰企業社│LA0237119 │106年1月25日│133,000元 │ │ │ │林家維 │ │黃佻資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