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5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5號
- 聲請人
- 金大豐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庭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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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公示催告:106年度司催字第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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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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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大豐開發建設有限│陽信商業銀行台東分│106年6月30日 │200,000元 │AE7755793 │ │
│ │公司(法定代理人楊│行 │ │ │ │ │
│ │庭福)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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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許惠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