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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郭玉林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5號

聲請人
金大豐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庭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
│附表:                                                                        公示催告:106年度司催字第12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1│金大豐開發建設有限│陽信商業銀行台東分│106年6月30日          │200,000元       │AE7755793       │    │
│  │公司(法定代理人楊│行                │                      │                │                │    │
│  │庭福)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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