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號聲 請 人 喜威世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景超 訴訟代理人 熊煥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0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之規定,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 │附表: │ ├─┬────┬───────┬───────┬─────┬──────┬───────────┬─┤ │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備│ │ │ │ │ │(新臺幣)│ │ │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江信忠 │台東地區農會 │105年8月10日 │357,437元 │FA2461486 │喜威世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