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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
    宋昭德宋亞霏即髮髮泱造型沙龍店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99號債 權 人 宋昭德 債 務 人 宋亞霏即髮髮泱造型沙龍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請求債務人給付債權人第三人陳琳已產生之薪資債權,其利息自應自債權產生後起算,故逾此部份聲請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7,332元      │107年2月28日起至清償│5%     │無         │無             │ │ │         │日止        │      │          │              │ ├─┼─────────┼──────────┼──────┼──────────┼──────────────┤ │2 │7,332元      │107年3月31日起至清償│5%     │無         │無             │ │ │         │日止        │      │          │              │ ├─┼─────────┼──────────┼──────┼──────────┼──────────────┤ │3 │7,332元      │107年4月30日起至清償│5%     │無         │無             │ │ │         │日止        │      │          │              │ ├─┼─────────┼──────────┼──────┼──────────┼──────────────┤ │4 │7,332元      │107年5月31日起至清償│5%     │無         │無             │ │ │         │日止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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