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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
    賴德雄

  • 原告
    德佶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李彥霆即植茂企業社法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玖佰捌拾捌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04號債 權 人 德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德雄 債 務 人 李彥霆即植茂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查本件聲請針對債務人李夢雄連帶給付部分,債權人未提出釋明雙方當事人間有債權債務關係之具體證據,債權人雖於同年月17日、同年月26日具狀到院,惟其陳述均未足以釋明雙方當事人間有債權債務關係,揆諸上開說明,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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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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