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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
    吳金生

  • 原告
    逸軒溫泉天廈AB棟管委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72號債 權 人 逸軒溫泉天廈AB棟管委會 法定代理人 吳金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創先進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 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 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本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末按,聲請人之訴有本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時,雖於聲請狀上載明債務人創先進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在「台東縣○○鄉○○村○○路00巷0號1樓之1 」,惟未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或居所,亦無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特徵,且未提出債務人為B-316不動產之所有權人 證明文件亦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清償管理費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日通知其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0日由債權人到院領取直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迄今未據補正,債權人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本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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