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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7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72號

債權人
逸軒溫泉天廈AB棟管委會
法定代理人
吳金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創先進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本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末按,聲請人之訴有本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時,雖於聲請狀上載明債務人創先進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在「台東縣○○鄉○○村○○路00巷0號1樓之1」,惟未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或居所,亦無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特徵,且未提出債務人為B-316不動產之所有權人證明文件亦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清償管理費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日通知其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0日由債權人到院領取直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迄今未據補正,債權人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本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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