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18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18號
- 聲請人
- 陳燕丹
- 相對人
- 快三電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
二、原審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聲請人起訴,經本院民國106年度東小字第249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快三電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負擔。」,雙方均上訴後為本院以107年度小上字第2號判決均駁回上訴而告確定。
三、經本院調閱相關卷證審查結果,聲請人所聲請確定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依前揭判決主文所示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