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5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5號
- 原告
- 馬驥
上列原告與被告淞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淞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更正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24,000元,及將位於臺東縣○○鄉○○路0○00號房屋返還給原告。本件聲明返還房屋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0,000元,併計請求被告給付3,024,000元部分,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3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告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號碼臺東縣○○鄉○○路0○00號之訴訟 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及土地法第97條第1項之規定 ,核定為2,160,000元【計算式:月租金18,000元12月10% =2,160,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丁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