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郭玉林
- 原告黃志豪
- 被告林明興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8號原 告 黃志豪(即宏勝土木包工業) 被 告 林明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9,9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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