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4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4號
- 原告
- 展盛電器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健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勤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1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2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