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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郭韶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4號

原告
展盛電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健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勤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1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2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韶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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