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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3 日
  • 法官
    陳兆翔

  • 當事人
    詹惠雯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號原   告 詹惠雯 詹惠媛 詹育訓 林木仁 黃于芳 潘政雄 臺東縣關山鎮隆興35號 共   同 蔡敬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日內,補正:被告興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㈠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址。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㈢載明前揭事項、含附件之完整起訴狀及繕本過院,逾期即駁回其訴。 事實及理由 一、按①當事人書狀應記載:「..二、有法定代理人..,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下稱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②「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 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08條第2項)、「解散之公司..,應行清算。」(同法第24條)、「公司之清算,以董事 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同法第322條第1項)。③「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121 條第1項第2款)。③「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同法第119條第1項復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爰依前揭規定,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民事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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