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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陳兆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號

原告
詹惠雯
原告
詹惠媛
原告
詹育訓
原告
林木仁
原告
黃于芳
原告
共 同 蔡敬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潘政雄 臺東縣關山鎮隆興3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日內,補正:被告興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㈠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址。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㈢載明前揭事項、含附件之完整起訴狀及繕本過院,逾期即駁回其訴。

事實及理由

一、按①當事人書狀應記載:「..二、有法定代理人..,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下稱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②「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08條第2項)、「解散之公司..,應行清算。」(同法第24條)、「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同法第322條第1項)。③「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2款)。③「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同法第119條第1項復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爰依前揭規定,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民事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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