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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陳兆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號

原告
詹惠雯
原告
詹惠媛
原告
詹育訓
原告
林木仁
原告
黃于芳
原告
潘政雄 臺東縣○○鎮里○里00鄰○○00號
原告
共 同 蔡敬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告
興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辰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06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①主文欄第一項「113地號」、②第一頁最後一行「113地號」、②第二頁倒數第10行「113地號」,均應更正為「131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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