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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8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朱家寬郭韶旻鍾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進東
即被告
視同上訴人
即被告
盧漢忠
即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玄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東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復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48,000元,上開裁定業於同年月4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及答詢表等件在卷可憑,是上訴人之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家寬

法 官 郭韶旻

法 官 鍾 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丁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8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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