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朱家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5號

聲請人
柯智宗即新億建材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 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5號 │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支票號碼│受款人 │ │號│ │ │ │ 幣) │ │ │ ├─┼────────┼──────┼──────┼───────┼────┼─────┤│1 │展育工程行蔡育慈│國泰世華銀行│106年11月10 │19,952元 │2530818 │新億建材行│ │ │ │台東分行 │日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