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01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01號
- 債權人
- 葉昇億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加士達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經查債務人加士達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苓雅區,有營業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