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99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99號
- 債權人
- 宋昭德
- 債務人
- 宋亞霏即髮髮泱造型沙龍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請求債務人給付債權人第三人陳琳已產生之薪資債權,其利息自應自債權產生後起算,故逾此部份聲請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編│金 額 │利 息 │違約金││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算方式│├─┼─────────┼──────────┼──────┼──────────┼──────────────┤│1 │7,332元 │107年2月28日起至清償│5%│無│無││ ││日止││││├─┼─────────┼──────────┼──────┼──────────┼──────────────┤│2 │7,332元 │107年3月31日起至清償│5%│無│無││ ││日止││││├─┼─────────┼──────────┼──────┼──────────┼──────────────┤│3 │7,332元 │107年4月30日起至清償│5%│無│無││ ││日止││││├─┼─────────┼──────────┼──────┼──────────┼──────────────┤│4 │7,332元 │107年5月31日起至清償│5%│無│無││ ││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