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365號債 權 人 順裕鐵材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丁義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仁宗即利祥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經查債務人楊仁宗即利祥企業社住居新北市八里區,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