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9 日
- 原告莊耀堂、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號聲 請 人 莊耀堂 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支票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 │1 │台東生態農業有限公│合作金庫台東分行 │106年12月30日 │200,000元 │RA6288888 │莊耀堂 │ │ │ │司羅國樑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主文第2 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 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 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限登全國版。 四、因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