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2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2號
- 聲請人
- 峻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天耀
- 代理人
- 洪平洲
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支票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12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 │1 │許雯君 │彰化銀行台東分行 │107年6月30日 │225,421元 │MN5392199 │峻園股份有限公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