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77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77號
- 聲請人
- 台東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欽龍
- 相對人
- 林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六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5年9月6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24萬元,到期日為105年12月6日,未載付款地,發票地載為臺東市○○路000巷0號,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民國105年12月6日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