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08號聲 請 人 林嘉慧即快速行銷企業社 相 對 人 賴志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付款地載為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之1,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