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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資雄

  • 原告
    九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廖欽華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43號聲 請 人 九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資雄 相 對 人 廖欽華  原住臺東縣○○鎮○○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之債權,係輾轉受讓自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乘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宸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聲請人日前以雙掛號存證信函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惟信函因「招領逾期」遭退回,無法送達,故聲請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住所不明,無法送達債權讓與通知,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影本、經郵局退回之債權讓與通知信件正本等為證,本院並函請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查明相對人有無實際居住於戶籍地址,該局函復之查訪紀錄表記載相對人並未居住於臺東縣○○鎮○○路00號,此有該局回函附卷可稽。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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