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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鍾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

聲請人
丁錫慧
代理人
王舒慧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2,200元(8×40×10-
    1,000=2,200),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
    人。
二、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存在?若有,應提出債務人清冊。
三、據聲請人聲請意旨所示,其名下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小客車為前配偶所有(見本院卷第3頁),惟依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該車輛於民國105年間(2016)
    登記為聲請人所有(見本院卷第18頁),復依卷內戶籍謄本
    記事欄所示,聲請人與前配偶已於94年1月24日離婚(見本
    院卷第34頁),雙方已非配偶關係,則該車輛登記為聲請人
    所有之理由為何?又聲請人主張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
    車為長子於105年間以聲請人名義所購買,現已出售並交付
    第三人使用,非聲請人所有,亦不知該車輛所在(見本院卷
    第3頁),則該車輛既已出售並交付他人,何以未辦理車籍
    移轉登記?仍由聲請人為登記名義人之理由為何?另聲請人
    前於107年10月22日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時表
    示,其名下車輛二部均為長子以聲請人名義購買(見本院10
    7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9號卷第3頁),與本件聲請意旨未合,
    則上開車輛二部究為何人購買、所有權人為何?均請詳細陳
    明之。
四、另據聲請人表示有以自己及子女為被保險人投保商業保險,
    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為被保險人之相關資料,查得聲請人
    投保多筆商業保險,並據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遠雄
    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報上開商業保險之保單價值準
    備金分別為125,286元及114,950元(見本院卷第52頁至第54
    頁),請敘明聲請人未優先以可處分所得償還所欠債務,而
    係用以投保保險之原因。
五、聲請人或受扶養人是否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
    每月領取金額若干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
    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之封
    面及內頁明細,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補助款申
    請書函等。又受扶養人次子曹○○於民國88年3月間出生,
    依法將於108年3月間成年,是否仍有受扶養之必要?併請陳
    明。
六、依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調件明細表所示,聲請人於106年有
    連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投資異動紀錄,請具狀說明之;並
    應提出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若無則免提出;及
    於各金融機構、郵局、農漁會信用部最近2年之存摺(含證
    券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並補登
    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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