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聲 請 人 岳懿芳 代 理 人 文志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岳懿芳自中華民國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上午九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 、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同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目前以荖葉園工作維生,每月收入約24,000元,名下除知本老爺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共計10,640元並投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產險公司)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商業保險外無其他財產,然其前因父親生病而從事直銷,致入不敷出而向銀行借貸勉持生計,長期不斷加計高額循環利息後,其債務總金額高達3,313,272元,其復因姊妹身心障礙而須獨力扶養母親 ,是其每月薪資24,000元扣除母親扶養費3,000元、個人生 活費加計子女健康保險費13,376元,每月僅餘7,624元,另 需繳納保險費約9,000元,實無力一次清償債務,而有財產 及收入狀況不能清償之情事;另其曾於107年1月2日向本院 聲請前置調解而不成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為此,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 ㈠ 聲請人前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辦信用卡消費及信用貸款,嗣未依約繳款,陳報債權金額為3,313,272 元。聲請人因無法清償債務,乃於107年1月2日向本院聲請 前置調解,請求債權人共同協商,並擬清償方案,然聲請人因故與債權人協商不成,經本院於107年1月25日發給107年 度司消債調字第8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情,經聲請人陳報 在案,並有債權人清冊、上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及本院96年度執字第1683號債權憑證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4頁反面 至第5頁、第7頁至第11頁、第109頁及其反面);而各債權 人陳報如附表一所示債權金額共計8,493,088元,有各該債 權陳報狀附卷可佐(見調解卷第12頁至第13頁、第21頁至第32頁;本院卷第52頁至第99頁),應堪認定。 ㈡ 次查聲請人現以荖葉園工作維生,每月薪資約24,000元,105年度及106年度另領有其他所得共計84,889元,然需自行繳納每月勞健保費約2,577元,是聲請人每月實際收入應為24,960元【計算式:薪資24,000元+(其他所得84,889元÷24 月)-勞健保費2,577元=24,960元)】,名下除知本老爺 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共計10,640元並投保前揭商業保險外無其他財產,是其財產不足抵償所負債務等情,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4年度至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證、在職證明、薪資明細、保單查詢、續期保險費送金單、個人健康保險暨傷害保險費收據及保險單、團體保險單、106年度保險費繳納證明單、保險單及轉帳扣繳通知單 及聲請人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分公司證券存摺為證(見本院卷第3頁反面至第4頁反面、第12頁至第15頁反面、第17頁至第19頁反面、第117頁至第139頁、第161頁);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聲請人105年及10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本院卷第26頁、第30頁及其反面、第171頁及其反面),並就前揭 商業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函詢中華郵政、國泰人壽、新光人壽、遠雄人壽及富邦產險公司,經其等分別陳報聲請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如附表二所示,有各該函文可證(見本院卷第147頁至第148頁、第152頁至第153頁、第156頁至第157頁、第163頁至第166頁),堪認屬實。 ㈢ 依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每月個人生活必要支出為伙食費5,000元、水電瓦斯及生活雜支4,600元、交通費500元、電話費699元,而勞健保費2,577元已自薪資扣除 不重複列計,是聲請人每月個人必要生活支出為10,799元,顯低於衛生福利部所公告107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12,388 元之標準,自屬合理。至於聲請人另陳報每月繳納保險費9,000元部分,顯高於一般生活支出,且聲請人雇主已另為聲 請人投保商業保險並繳納保險費,考量聲請人既欲以更生程序重建經濟生活自當盡力清償債務,認前揭商業保險費即無必要。又聲請人陳報其每月尚支出母親扶養費3,000元,並 提出戶籍謄本、聲請人母親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明細、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5年度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證(見本院卷第20頁至第21頁、第111頁至第112頁、第140頁至第142頁)。經查,聲請人之母為37年3月生,現已70歲,105年及106年申 報所得資料各為0元、2,390元,名下有房屋1筆、土地1筆價值分別為25,100元、516,300元,每月並領有身障補助3,628元及國民年金3,628元,本院考量前揭土地係供聲請人母親 自住使用,有戶籍謄本及地籍圖列印資料可證(見本院卷第21頁、第168頁),復審酌聲請人母親年事已高及收入狀況 ,認聲請人之母確有受扶養必要。而聲請人陳報其因姐妹身心障礙而須獨自扶養母親,其實際每月負擔扶養費3,000元 ,亦低於衛生福利部所公告107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標準 每人每月12,388元(計算式:3,628元×2+3,000元=9,536 元),而與一般生活水準所應支出之金額無違,自屬合理。從而,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共計為13,799元(計算式:10,799元+3,000元=13,799元)。又聲請人名下固有投資10,640元、如附表二所示保單價值準備金216,226元 共計226,866元,然前揭財產縱全用以清償,聲請人仍有不 足清償總債務8,266,222元之虞。 ㈣ 承上,聲請人每月平均可處分所得為24,960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13,799元後,僅餘11,161元,而聲請人負債總額為8,493,088元,如不計邇後之債務利息及違約金 ,且無另行產生之其他必要生活費用,需約761月即約63年 始可清償完畢,如加計利息負擔,其還款年限將更形延長,實有違消債條例協助債務人重建更生之立法本意,堪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準此,上開償債年限將使聲請人有生之年皆陷入生活窘境,於其目前身心狀況俱有不良影響,自非允當。從而,聲請人主張已不能清償債務,聲請本院准予更生,依所舉事證及本院調查結果,即無不合。 四、綜上,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其中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0,000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 聲請人聲請更生,即應屬有據。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既經准許,併依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 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郭岱毓 附表一 ┌──┬───────────────┬──────┐ │編號│債 權 人│債 權 額│ ├──┼───────────────┼──────┤ │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3,733元 │ ├──┼───────────────┼──────┤ │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70,687元 │ ├──┼───────────────┼──────┤ │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46,075元 │ ├──┼───────────────┼──────┤ │ 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0,402元 │ ├──┼───────────────┼──────┤ │ 5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00,926元 │ ├──┼───────────────┼──────┤ │ 6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80,339元 │ ├──┼───────────────┼──────┤ │ 7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56,374元 │ ├──┼───────────────┼──────┤ │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92,122元 │ ├──┼───────────────┼──────┤ │ 9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69,497元 │ ├──┼───────────────┼──────┤ │10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38,667元 │ ├──┼───────────────┼──────┤ │11 │金信陽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84,266元 │ ├──┴───────────────┴──────┤ │ 共計:8,493,088元│ └─────────────────────────┘ 附表二 ┌──┬───────────────┬──────┐ │編號│保 險 人│保單價值準備│ │ │ │金 │ ├──┼───────────────┼──────┤ │ 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32,863元 │ ├──┼───────────────┼──────┤ │ 2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64,008元 │ ├──┼───────────────┼──────┤ │ 3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713元 │ ├──┼───────────────┼──────┤ │ 4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8,642元 │ ├──┼───────────────┼──────┤ │ 5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元 │ ├──┼───────────────┼──────┤ │ 共計:216,22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