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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
    郭韶旻

  • 原告
    侯彩貴田桐興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4號原   告 侯彩貴 兼上輔助人 田桐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秀雲即米之谷溫泉旅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52,6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18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書 記 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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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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