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4號原 告 侯彩貴 兼上輔助人 田桐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秀雲即米之谷溫泉旅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52,6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18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書 記 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