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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5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郭韶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5號

原告
馬驥

上列原告與被告淞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淞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更正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24,000元,及將位於臺東縣○○鄉○○路0○00號房屋返還給原告。本件聲明返還房屋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0,000元,併計請求被告給付3,024,000元部分,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3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韶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告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號碼臺東縣○○鄉○○路0○00號之訴訟
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及土地法第97條第1項之規定
,核定為2,160,000元【計算式:月租金18,000元12月10%
=2,160,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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