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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
    廖建彥
  • 法定代理人
    曾耀銘

  • 原告
    國立臺東大學法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8號原   告 國立臺東大學 法定代理人 曾耀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柚子餐飲企業社(即黃法維)及琳茲企業社(即王 銘薇)間請求連帶給付違約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42,0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民事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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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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