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8號原 告 國立臺東大學 法定代理人 曾耀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柚子餐飲企業社(即黃法維)及琳茲企業社(即王 銘薇)間請求連帶給付違約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42,0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民事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