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56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56號
- 原告
- 超能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樂維
- 訴訟代理人
- 吳璧如
- 被告
- 王章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9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