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陳兆翔
- 當事人歐波卡生鮮蔬果專賣店即陳立婷、東美創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58號原 告 歐波卡生鮮蔬果專賣店即陳立婷 被 告 東美創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益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戴嘉宏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