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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
    陳兆翔

  • 當事人
    歐波卡生鮮蔬果專賣店即陳立婷東美創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58號原   告 歐波卡生鮮蔬果專賣店即陳立婷 被   告 東美創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益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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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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