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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9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鍾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97號

原告
邱紹平即京華車業
訴訟代理人
陳怡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明龍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1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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