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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
    鍾晴

  • 原告
    邱紹平即京華車業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97號原   告 邱紹平即京華車業 訴訟代理人 陳怡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明龍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1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 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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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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