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97號原 告 邱紹平即京華車業 訴訟代理人 陳怡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明龍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1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 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郭岱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