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29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29號
- 原告
- 宋昭德
- 被告
- 宋亞霏即髮髮泱造型沙龍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9,3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