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18號原 告 徐怡珍 被 告 亙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00元(計算式:占用土地面積2平方公尺×臺東縣○○市○○段000○ 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8,900元=17,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郭岱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