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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
    鍾晴
  • 法定代理人
    張嘉峰

  • 原告
    徐怡珍
  • 被告
    亙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18號原   告 徐怡珍 被   告 亙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00元(計算式:占用土地面積2平方公尺×臺東縣○○市○○段000○ 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8,900元=17,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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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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