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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18號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鍾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18號

原告
徐怡珍
被告
亙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00元(計算式:占用土地面積2平方公尺×臺東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8,900元=17,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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