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18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18號
- 原告
- 徐怡珍
- 被告
- 亙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嘉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00元(計算式:占用土地面積2平方公尺×臺東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8,900元=17,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