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72號原 告 施柯建成即鑫花東石業 被 告 力群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2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