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8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8號
- 原告
- 黃志豪(即宏勝土木包工業)
- 被告
- 林明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9,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9,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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