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8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8號
- 原告
- 馬驥
- 被告
- 淞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淞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經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0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45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107年5月4日送達原告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在卷可稽,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