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陳惠卿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東台旅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彩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萬5,4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5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許惠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