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陳惠卿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東台旅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彩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萬5,4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5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