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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
    朱家寬
  • 法定代理人
    施彩雲

  • 原告
    楊陳惠卿
  • 被告
    東台旅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陳惠卿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東台旅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彩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萬5,4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5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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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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