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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陳兆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號

上訴人
皇丞國際公關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盈吟
被上訴人
臺東縣達仁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王光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2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16,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62,68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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