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號
- 原告
- 詹惠雯
- 原告
- 詹惠媛
- 原告
- 詹育訓
- 原告
- 林木仁
- 原告
- 黃于芳
- 原告
- 共 同 蔡敬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潘政雄 臺東縣關山鎮隆興3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日內,補正:被告興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㈠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址。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㈢載明前揭事項、含附件之完整起訴狀及繕本過院,逾期即駁回其訴。
事實及理由
一、按①當事人書狀應記載:「..二、有法定代理人..,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下稱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②「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08條第2項)、「解散之公司..,應行清算。」(同法第24條)、「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同法第322條第1項)。③「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2款)。③「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同法第119條第1項復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爰依前揭規定,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