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號
- 原告
- 詹惠雯
- 原告
- 詹惠媛
- 原告
- 詹育訓
- 原告
- 林木仁
- 原告
- 黃于芳
- 原告
- 潘政雄 臺東縣○○鎮里○里00鄰○○00號
- 原告
- 共 同 蔡敬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告
- 興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辰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06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①主文欄第一項「113地號」、②第一頁最後一行「113地號」、②第二頁倒數第10行「113地號」,均應更正為「131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