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2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2號
- 聲請人
- 莊耀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建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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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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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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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東生態農業有限公│合作金庫台東分行 │106年12月30日 │200,000元 │RA6288888 │莊耀堂 │ │
│ │司羅國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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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