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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廖建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2號

聲請人
莊耀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建彥
┌──────────────────────────────────────────────────────────────────┐
│附表: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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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
│1 │台東生態農業有限公│合作金庫台東分行  │106年12月30日         │200,000元       │RA6288888       │莊耀堂                │    │
│  │司羅國樑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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