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5號聲 請 人 柯智宗即新億建材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許惠棋 ┌───────────────────────────────────────────┐ │ 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5號 │ ├─┬────────┬──────┬──────┬───────┬────┬─────┤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支票號碼│受款人 │ │號│ │ │ │ 幣) │ │ │ ├─┼────────┼──────┼──────┼───────┼────┼─────┤ │1 │展育工程行蔡育慈│國泰世華銀行│106年11月10 │19,952元 │2530818 │新億建材行│ │ │ │台東分行 │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