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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13號

移轉所有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楊憶忠李立青施伊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1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顏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秀滿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吳亮儀

      吳瑛娜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可供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2月3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費,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可稽,是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李立青

法 官 施伊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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