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4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49號

債權人
袁怡蕑
債務人
巨京洗衣坊
兼法定代理人
徐麗惠

一、債務人巨京洗衣坊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債權人所提出遭退票之支票發票人均為巨京洗衣坊,非徐麗惠,故債權人請求徐麗惠給付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